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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印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通知
    2015-04-10 09:03:01   來源:政協辦公廳

    關于印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的通知

    自治區政協委員

    為充分發揮人民政協職能作用,進一步加強提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建設,切實調動提案者、提案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機構工作積極性,參照《全國政協提案工作條例》,自治區政協重新修訂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經20111227日自治區政協九屆二十八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F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2012年3月29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

    19881026日自治區政協五屆三次常委會議通過,199324日自治區政協五屆107次主席會議修訂,19951011日自治區政協六屆12次常委會議修訂,2000825日自治區政協七屆13次常委會議修訂,2006116日自治區政協八屆20次常委會議修訂,20111227日自治區政協九屆28次常委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揮人民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中共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結合政協提案工作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提案是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以下統稱提案者),向政協全體會議或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承辦單位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協職能的重要方式,是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載體,是發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協助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實現決策民主化、科學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條 提案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遵循“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廣開言路,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為推進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社會和諧與共同發展服務。

    第四條 提案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提高質量、講求實效的方針,加強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提案質量、辦理質量和服務質量。

    第五條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協的一項全局性工作,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各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應當密切協作,充分利用提案的方式履行職能。

    第六條 政協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關于提案審查情況的報告。

    第二章 提案委員會

    第七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成立提案審查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組成,成員從本屆政協委員中產生,由第一次會議預備會議決定;負責第一次會議期間提案的審查立案工作,并向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

    第八條 每屆政協第一次會議閉會后,經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提案委員會替代提案審查委員會,在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領導下,負責提案工作,每屆任期五年。提案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調整,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通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提案委員會的職責:

    (一)起草常務委員會關于提案工作情況的報告。向政協全體會議報告提案審查情況。向政協常務委員會會議、主席會議報告工作;

    (二)制定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組織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務;

    (四)對收到的提案審查立案,協商確定交辦單位;

    (五)對提案辦理工作進行檢查,對辦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時協商溝通,督促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六)對提案進行綜合分析,采取多種形式向自治區黨委、政府反映重要意見和建議;

    (七)組織提案工作的宣傳報道,逐步推動提案工作公開化;

    (八)組織提案工作學習研討,開展提案工作理論研究;

    (九)加強與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以及各承辦單位的聯系;

    (十)加強與政協委員和各民主黨派、有關人民團體以及政協其他專門委員會的聯系與協作;

     (十一)加強與全國政協、各省市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聯系,互通情況,交流經驗。指導市縣(區)政協提案委員會的工作;

    (十二)完成常務委員會和主席會議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以提案委員會名義形成的重要文件,須經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者主任會議討論通過。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23次,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舉行。

     第十二條 提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是提案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是政協機關的組成部分。

    第三章 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條 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委員,可以個人名義或者聯名方式提出提案;

    (二)政協全體會議期間,可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提案;

    (三)參加自治區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可以本黨派、團體名義提出提案;

    (四)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本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提案。

    第十四條 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應當堅持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圍繞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自治區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須一事一案,實事求是,簡明扼要,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的建議;

    (三)委員聯名提出的提案,發起人作為第一提案人,簽名列于首位,以界別、小組或者聯組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召集人簽名,以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名義提出的提案,須由該組織署名并加蓋公章;

    (四)提案必須按照規定的格式提交。

    第十五條 提案可以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也可以在閉會期間提出。

    第十六條 提案委員會應當加強閉會期間的提案征集工作。提案者應當重視在閉會期間提出提案,可將有關調研報告或者在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議上的發言按照要求轉化為提案。

    第四章 提案的審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提案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本著尊重和維護提案者的民主權利、保證提案質量的原則,對收到的提案進行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予以立案。

     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應當根據提案內容和有關單位的職責分工確定承辦單位。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承辦單位辦理的提案,應當明確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或者分別辦理單位。

     對內容相同且符合立案標準的提案,作并案處理,原提案第一提案者均為并案后提案的第一提案者。并案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告知提案者。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

    (二)國家明令禁止的;

    (三)中共黨員對黨內有關組織、人事安排等方面有意見的;

    (四)民主黨派成員反映本組織內部問題的;

    (五)進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程序或者行政復議、仲裁程序,尚未結案的;

    (六)屬于學術研討的;

    (七)為本人或親屬解決個人問題以及反映單位之間糾紛的;

    (八)宣傳、推介具體作品、產品的;

    (九)指名舉報的;

    (十)執紀執法機關正在審查的違紀違法問題;

    (十一)內容空泛、沒有具體建議的;

    (十二)超出自治區管轄和職責范圍的。

    未予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提案者,所提意見和建議可視不同情況以委員來信或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方式轉送有關部門研究處理或參考。

    第十九條 提案委員會對涉及全局問題的重大提案,可提請主席會議以建議案形式向自治區黨委、政府提出。

    第二十條 政協全體會議期間的提案,由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定;政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的提案,由提案委員會全體會議或主任會議審定。經審查立案的提案,涉及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部門辦理的,由政協提案委員會分別送交黨委辦公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由其交有關單位承辦;涉及自治區高級法院、檢察院的,由政協提案委員會直接送交辦理。

    第五章 提案的辦理

    第二十一條 承辦提案的自治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有關部門,自治區高級法院、檢察院,自治區各市、縣(區)黨委和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等,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有關規定辦理提案,并對提案者作出書面答復。

    (一)提案辦理工作應當健全制度,嚴格程序,保證質量。承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對提案進行答復。對提案的答復應當按規定的格式行文,并加蓋公章。不予采納的,要說明情況。

    (二)委員個人或聯名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人;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提案單位;界別、小組或者聯組的提案,辦理復文寄送召集人。黨委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部門承辦的提案,辦理復文抄送自治區政府辦公廳。所有辦理復文均須抄送自治區政協提案委員會。

    (三)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提案,主辦單位應當主動協商,協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并及時將協同辦理意見告主辦單位,由主辦單位答復提案者。分別辦理的提案,由各承辦單位分別答復提案者。

    (四)在辦理提案過程中,提案者可以通過提案委員會和寧夏政協網站“政協提案在線辦理系統”了解有關提案辦理情況。在收到辦理復文后,應當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反饋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五)承辦單位應當主動加強與提案者的溝通,共商解決問題的辦法,并征詢提案者對辦理復文的意見。如提案者對辦理結果不滿意,提案委員會可建議承辦單位重新研究,作進一步的答復。

    (六)辦理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提案,在書面答復前,一般應先征求其意見。

    (七)承辦單位可根據工作實際,選擇部分提案由本單位主要領導牽頭重點辦理,并邀請提案者參加。

    (八)自治區政協每年在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提交的提案中,選擇部分提案送自治區黨委領導閱批,由黨委辦公廳負責辦理答復。

    (九)自治區政協每年邀請自治區政府在自治區政協常委會議上通報本年度提案辦理工作情況。

    第六章 提案的督辦

    第二十二條 對反映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人民群眾普遍要求改進和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對推動工作有重要示范引導作用并具有較強可行性的提案,可以選作重點提案,由自治區黨委、政府、政協領導牽頭督辦。

    第二十三條 重點提案由自治區政協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與自治區黨委、政府共同研究確定,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聯合向承辦單位發出辦理通知。重點提案辦理可以采用協商座談、實地考察、專題調研、走訪等方式。對提案中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承辦單位要繼續抓好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督辦領導報告。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督辦的重點提案,政協辦公廳和提案委員會協助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做好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自治區政協領導督辦的重點提案,由政協辦公廳統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具體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辦理的提案,提案委員會聯合黨委、政府督查部門進行跟蹤督辦。承辦單位應將辦理進展情況及時向提案委員會和提案者反饋。

    第二十六條 對于提案中的重要意見和建議,提案委員會可以通過《重要提案摘報》等方式報送有關領導閱批。

    第二十七條 對于未按期辦復的提案,提案委員會要及時催辦。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政協每年對部分承辦單位的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視察。

    第七章 提案工作的表彰

    第二十九條  對于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自治區政協在全體會議上給予表彰。

    第三十條 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為:

    (一)提案圍繞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和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建言獻策;

    (二)提案針對性強,有情況、有分析、有具體建議,具備嚴肅性、科學性、可行性;

    (三)提案對決策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改進工作有較為明顯的作用;

    (四)提案在促進社會主義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及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

    第三十一條 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條件為:

    (一)辦理工作主要領導重視,分管領導負責,有專人承辦;

    (二)辦理工作制度健全,程序規范,按時限書面答復提案者;

    (三)及時進行提案綜合分析和辦理工作總結;

    (四)采取多種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積極辦理落實;

    (五)辦理工作成效明顯,多數提案者對辦理工作表示滿意。

    第三十二條 提案工作先進個人的評選條件為:

    (一)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落實本條例相關要求;

    (二)熱愛提案工作,業務熟練、盡職盡責,注重溝通協作,服務質量高;

    (三)注重創新提案工作方法,工作成效顯著。

    第三十三條 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先進個人的評選應當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優秀提案由承辦單位和督辦單位推薦,先進承辦單位由提案者和督辦單位推薦,提案工作先進個人由各相關單位推薦。推薦結果經提案委員會初選后,報請主席會議審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經自治區政協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實行。

     第三十五條 政協各市縣(區)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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