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表彰辦法》的通知
各民主黨派寧夏區委會、自治區工商聯,各專門委員會,各提案承辦單位: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表彰辦法》,已經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十屆29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2014年12月29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表彰辦法
(2004年12月18日自治區政協八屆15次主席會議通過,
2009年2月16日自治區政協九屆12次主席會議修訂,2014年12月23日自治區政協十屆29次主席會議修訂)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政協提案在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政職能中的作用,進一步調動政協委員、各黨派、人民團體和政協專門委員會提交提案及承辦單位辦理提案的積極性,促進提案工作扎實有效開展,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政協在每屆任期內,要組織開展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活動,對評選出的優秀提案以及在提案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三條 評選范圍
(一)優秀提案的評選范圍:自治區政協每屆任期內,經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正式立案的提案。優秀提案評選數量原則上不超過提案總數的3%。
(二)先進承辦單位的評選范圍:承辦自治區政協提案的自治區黨委、政府部門,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各地級市人民政府,有關人民團體及其他承辦單位。先進承辦單位評選數量為承辦單位總數的15%左右。
(三)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范圍:在政協組織、各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從事提案服務工作的人員,在提案承辦單位從事提案辦理工作的人員。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數量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評選條件
(一)優秀提案的評選條件
1.選題準確,圍繞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地方重要事務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重要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2.提案符合科學性、嚴肅性和可行性的要求,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內容翔實,數據準確,觀點鮮明,重點突出,說理充分,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3.在促進自治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以及生態文明建設中取得較為明顯的成效。對宏觀決策、長遠規劃有重要參考價值。對承辦單位改進工作有較為明顯的促進作用。
(二)先進承辦單位評選條件
1.領導重視。承辦單位能認真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民政協提案辦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組織班子成員專題研究政協提案辦理工作,使提案辦理形成“職責分明、重點突出、督辦有力、落實到位”的工作格局。
2.制度健全。承辦單位將提案辦理工作納入部門年度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內容。辦理工作“登記、擬辦、交辦、承辦、督辦、審簽、送達、存檔”等環節程序規范。建立主管領導審簽制度、辦理聯系人制度、跟蹤反饋制度、限時辦結制度。有工作人員擔任政協提案工作聯絡員。
3.辦理規范。按規定時限和格式對提案進行答復。注重協商,在提案辦理過程中采取座談、調研、走訪、電話、信函等方式與提案者進行溝通協商,積極促進提案辦理工作取得實效。
4.成效明顯。通過提案辦理,切實解決了事關我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事業中的實際問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明顯,多數政協委員和政協組織對提案辦理工作表示滿意,提案辦理工作在年度效能目標考核中成績突出。
(三)提案工作先進個人評選條件
1.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提案工作有關規定,堅持原則,有較強的責任心和事業心。
2.連續從事提案服務、承辦工作兩年以上。
3.對提案工作業務熟練,服務態度好,辦事效率高,工作成績突出,勤政廉潔,在群眾中有較好威信。
第五條 評選程序
評選表彰活動由自治區政協辦公廳統籌協調,提案委員會組織實施。
(一)推薦。評選推薦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意見,堅持“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優秀提案由承辦單位和督辦單位推薦,先進承辦單位由提案者和督辦單位推薦,提案工作先進個人由各相關單位推薦,推薦名單經推薦單位審定并簽字蓋章后報自治區政協提案委員會辦公室。
(二)初評。提案委員會綜合考慮推薦結果、評選比例及提案辦理效能考核等因素,提出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先進個人建議名單。
(三)審定。優秀提案、先進承辦單位和提案工作先進個人建議名單經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或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提交自治區政協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報主席會議審定。
第六條 表彰獎勵
(一)表彰以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名義做出決定,頒發榮譽證書并予以獎勵。表彰在自治區政協全體會議上進行。表彰決定、表彰名單以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文件印發全體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和人民團體、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案承辦單位,同時在有關新聞媒體公告。
(二)優秀提案是衡量政協委員、政協各參加單位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參政議政能力的重要依據之一。優秀提案“表彰決定”和證書可作為自治區政協推薦連任委員的參考依據。
第七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