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重點提案遴選和
督辦辦法》的通知
各民主黨派寧夏區委會、自治區工商聯,各專門委員會,各提案承辦單位: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重點提案遴選和督辦辦法》,已經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十屆29次主席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政協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
2014年12月29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重點提案
遴選和督辦辦法
(2014年12月23日自治區政協十屆29次主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遴選重點提案并開展督辦,是推動提案辦理工作的一種有效方法。為規范重點提案遴選與督辦工作,促進提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委員會提案工作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提案遴選標準
符合下列標準之一,且反映情況真實,分析問題深刻,建議明確具體、可行性較強的提案,可選作重點提案。
(一)圍繞黨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反映全區改革開放、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二)全局性、前瞻性、戰略性較強,對宏觀決策和長遠規劃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三)政協委員高度關注,有利于推動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實際問題。
第三條 重點提案遴選范圍。政協委員,參加政協的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界別、界別小組,政協各專門委員會提出的、經審查立案的提案。
第四條 政協重點提案分為自治區領導牽頭督辦的重點提案和送自治區領導閱批的《重要提案摘報》兩個層次。
第五條 自治區領導督辦重點提案遴選程序
(一)推薦。政協提案交辦后,提案委員會商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請各承辦單位從承辦提案中推薦重點提案;請各民主黨派寧夏區委會、自治區工商聯和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從提案中選擇1-2件提案,推薦為重點提案。
(二)初選。提案委員會辦公室對推薦的重點提案進行匯總整理,提出初選意見。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對初選意見進行審查,研究提出重點提案初選名單。
(三)征求意見。提案委員會將重點提案初選名單,反饋相關承辦單位征求意見,提案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反饋意見對重點提案初選名單進行審議,形成重點提案建議名單(草案)。
(四)溝通協商。重點提案建議名單(草案)報自治區政協有關領導同意后,送自治區黨委、政府辦公廳進行溝通協商,并征求自治區黨委、政府、政協領導對牽頭督辦重點提案名單的意見。
(五)審定。提案委員會將征求意見后的重點提案建議名單(草案)提交自治區政協秘書長辦公會議審核,報主席會議審定。經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由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政協辦公廳聯合向承辦單位發出辦理通知。
第六條 《重要提案摘報》由提案委員會負責遴選并經主管領導審查同意后確定。自治區黨委、政府和政協領導同志關于《重要提案摘報》的批示,由提案委員會及時告知提案者和提案承辦單位,并跟蹤了解落實情況。
第七條 自治區黨委、政府領導督辦的重點提案,政協辦公廳和提案委員會協助黨委辦公廳和政府辦公廳做好聯絡、協調和服務工作。自治區政協領導督辦的重點提案,由政協辦公廳統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分工協作,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條 重點提案可以采取專題調研、實地考察、辦理協商會等方式進行督辦。督辦活動應邀請提案者、有關政協委員和專家學者及群眾代表參加。督辦情況應形成調研報告或會議紀要。
第九條 重點提案承辦單位應制定重點提案辦理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辦理中應主動加強與政協和提案者的溝通。
第十條 對提案中涉及當年不能解決的重要問題,承辦單位要列入計劃抓好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向督辦(批示)領導報告。對承辦單位承諾列入計劃辦理的提案,提案委員會聯合黨委、政府辦公廳及相關部門視情況組織跟蹤督辦。
第十一條 提案委員會負責對領導督辦的重點提案進行督促落實,并將辦理落實情況向主席會議報告。
第十二條 政協提案委員會應加強與新聞單位的聯系,對重點提案要跟蹤宣傳,發揮重點提案的示范帶動作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政協主席會議審議通過后實施,提案委員會負責解釋。